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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2016-12-28 15:57:24 责任编辑: 温宪 浏览数: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最高法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最高法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颜茂昆表示,环境污染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如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为此,上述《解释》突出了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

此次《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颜茂昆分析说。

与此同时,《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颜茂昆说,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

基于此,《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期间违反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也将被从重处罚。

除检测数据假造之外,环境影响评价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来源:慧聪净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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